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决定
鲁发[1999]22号颁布时间:1999-10-14
1999年10月14日 鲁发[1999]22号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高对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
识
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到1
998年底,全省个体工商户达到288.2万户,私营企业9.8万户,分别比上
年增长13.6%和27.9%;从业人员783.2万人,占全省社会从业人员的
15%,比上年上升了2.5个百分点;注册资本(金)总额592亿元,比上年增
长39.3%,占全省各类企业注册资本(金)总额的8.8%;实现增加值640
亿元,比上年增长97.5%。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当年增加就业130万人,
其中安置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近20万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力地
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促进了公有制企业深化改革和所有制结构调整,在扩大就业、
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个体经济、私营
经济已成为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新的经济增长点。但也要看到,与先进省市相
比,我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无论发展速度、规模、效益还是整体实力等方面都存在
较大差距,究其原因,关键是思想解放不够,部分同志思想认识没有到位,对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心存疑虑和偏见,没有真正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来对待。
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个体经济、私
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对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全省上下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广泛宣
传、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宪法修正案精神,澄清模糊认识,转变思想观念,进一步
提高对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重大意义的认识,思想再解放,认识再深化,政策再
落实,措施再加大,放心、放手、放活、大力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同时要注意
引导,以推动我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现新的突破。
二、进一步加大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有制企业职工、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本单位同意离职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离职期
间,3年内机关人员按本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人
员按全额预算标准计发的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60%发给,其他工资
性补贴照发;按在职人员标准由原单位和本人缴纳保险金,工龄连续计算。3年期满
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由本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适当工作或进入人才市场、
劳动力市场择业;继续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其人事档案分别交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代理。鼓励和支持机关、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照有关规定,通过辞职、提前退休、停薪留职等方式从事个体经
济、私营经济。
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经本单位同意,离职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可与原企
业签订不超过3年的“留职协议”,企业为其保留劳动关系3年。留职满3年不回原
单位的,可将其人事档案转到人事、劳动部门所属人才、劳动服务机构代理。下岗职
工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2年内保留安置资格,人事档案由军转部
门负责保管;需重新安置的,由军转部门按现行接受安置条件安置,工龄连续计算。
2年期满后,其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大中专毕业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开业1年内免收工商管理
等行政性收费,享受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或
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兴办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营业执照》,简化审
批手续。
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当地县级以上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
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后,其人事档案留存人才服务机构,保留干部身份,连续计算工
龄,户口、粮食关系、职称评审等按人事代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建立和完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制度。
认真贯彻省里的有关规定,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
遇。个体私营业户按省规定比例缴纳的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
经税务部门审核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下岗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复转军人从事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其前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
年限)合并计算。
(三)鼓励个体私营业户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鼓励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参股公有制企业。个体私营业户兼并资不抵债公
有制企业的,被兼并企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其被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性亏
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出
售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用地有关手续。
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购买公有制企业,可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
买,应付价款应在兼并程序终结日一次付清,如数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经
出售方同意并取得有担保资格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支付价款。首期付款额不得
低于价款的30%,一年内支付价款的70%,两年内付清价款。未付款部分参照银
行贷款利率由购买者向出售方支付利息。出售企业的全部职工原则上由购买者负责妥
善安置,愿意继续留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购买者应与其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劳动合
同期限一般不应短于职工与出售企业原签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对个体私营业户一次性
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公有制企业,接受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
展资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可按零价购买。转制的公有制企业债权债
务相等或债务大于债权时,只要注入启动资金抵销债务后达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最
低注册资本限额,可进行登记注册。
支持个体私营业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租赁承包期在10年以上
的,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在落实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并考虑资产增值的
因素,也可采取还本租赁的办法,用所缴租金抵减租赁资产,所缴租金与租赁资产评
估值相等,即取得被租赁资产产权;还可采用还本承包的办法,所缴承包费总额等于
承包资产评估值的,即取得被承包资产的产权。
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公有制企业和改制后的企业,
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被个体私营业户收购、兼并控股的公有制企业,
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四)拓宽融资渠道。
增加信贷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对符合产业政策、具有还贷能力的私营企业,要加
大扶持力度;城乡信用社要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其他商业银行
和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逐年提高其所占信贷总量的
比重。对守信用、资产负债率低的私营企业,金融机构要拓宽服务领域,积极办理承
兑汇票等融资业务。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以所拥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作为贷款抵
押。
加大财政扶持。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专项用
于扶持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多形式聚集社会资金。允许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向个体私
营业户投资入股,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促进货币向资本转化。私营企业可按国
家有关规定,实行股份合作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鼓励和支持私营或私营控股的股
份有限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发行股票、债券。
(五)扶持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私营企业。
私营企业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支持;在申报政府科研项目、成果
鉴定奖励、质量奖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同等对
待。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以技术成果投资私营企业,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可以科技
成果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价入股,属于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企业注册资
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私营企业可将其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如商标)
作为质押获得贷款。私营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计
入管理费用。
为了提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含量,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可进入人才、
劳动力市场广泛招聘、透选、引进各类专业人才。各级人事、劳动部门及其所属服务
机构,要积极提供人才智力支持和服务。
凡研制开发科技新产品的私营企业或经省科委认定的私营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
等政策方面享有与国有、集体高新技术企业同等待遇。
积极支持私营企业申报进出口经营权,有关部门在安排进出口商品配额、办理出
国手续等方面,对私营经济要与国有、集体经济一视同仁、一样对待。
三、加强领导,协调动作,推动全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一)强化调控,搞好服务
各地要把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当作振兴地方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列为全局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要
结合实际制定加快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和办法,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的贯
彻落实。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重点帮扶,改进服务,切实解
决实际问题。
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恪尽职守,协调动作,积极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发展献策献力;要建立健全承诺服务制度,实行政务公开,强化服务意识,努力为个
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做好服务工作。要把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与城镇建设结合
起来,在信息服务、经营场所和基础设施等方面为个体私营业户提供方便。要认真解
决好个体私营业户反映突出的户口、子女入学入托、参军、职称评定等问题。
(二)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由省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调研、起草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制订《山东省个体工
商户、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行政,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另行出台针对个体私营业户的限制性规定;对个体私营
业户的检查,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规
范收费行为,由省财政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1995年出台的《个体工商
户、私营企业缴费项目卡》进行修订完善。严格执行《缴费项目卡》和收费许可证制
度,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设立举报电话,对《缴费项目卡》以外的收
费项目和不合理的罚款、摊派,个体私营业户有权拒绝和举报。除法律、法规授权颁
发有关证照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或吊销个体私营业户依法取得的
证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个体私营业户“吃、拿、卡、要”。对违反规定侵害个
体私营业户合法权益的,要严肃查处。政法机关要依法打击侵害个体经济、私营经济
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个体私营业户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党和国
家鼓励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加快发展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重大意义,在全社会形成积极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要注意总结和宣传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及时报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先进单位和
个人,创作一批反映个体,私营业者艰苦创业、先富带后富、贡献国家回报社会的优
秀文艺作品,并对侵害个体、私营业者合法权益的典型事例予以曝光,为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加强对个体私营业者的教育和管理。
各级党委、政府要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引导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使其提高产品质
量、服务质量,走健康发展道路。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强化对
个体私营业户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配合
协作,加强对个体私营业户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专业技术教育和培训。要引导个
体、私营业者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做到自尊、自爱、自强、
自律,守法经营、照章纳税、服从管理、勤劳致富;引导个体、私营业者努力学习现
代管理知识,推广现代管理经验,不断提高个体、私营业者的整体素质和经营管理水
平。要不断完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管理法规,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各种违
法违章经营活动,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此件发至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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