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等4部门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的通知
鲁政发[1999]57号颁布时间:1999-06-09
1999年6月9日 鲁政发[1999]57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
的报告》,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抓好贯彻
落实。
目前,对企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交叉检查问题突出;检查不规范、执法不
严肃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单位和个别人员借对企业检查之机"吃、拿、卡、要",侵
犯企业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上述现象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影响了政府
依法行政的严肃性,损害了政府在企业和群众中的形象。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
门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予以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各类检查的管理,规范
检查行为。除省财政、审计、国税、地税4部门外,涉及对企业检查较多的省工商行
政管理、建设、环保、物价、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车辆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劳动与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计划生育、交通、水利、文化等部门、单位,都
要参照本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和措施。各市地、省政
府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阶情况,于今年7月底前报省经委,由省经委汇总
后报省政府。
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报告
省政府: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我们4个部门于3月份组成联合调查组,对重复检
查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现将调查情况及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和主要问题
这次调查,分别到了7个市地,听取了52个被查单位和当地财经监督部门的意
见,其中49个单位按要求认真反映情况,提供1997、1998两年的具体检查
资料,共接受财经检查353次(不包括无进点通知和检查结论的不规范财经检查,
下同),1997年为159次,1998年为194次。其中财政、审计、国税和
地税4个部门检查341次,按年度和每个单位(集团)平均3.48次,占财经检
查的96.6%,说明目前财经检查主要由这4个部门承担。从接受检查次数情况看,
1997、1998两年,接受财经检查4次以下的单位为15个,占30.6%;
5-9次的单位为25个,占51%;10次及10次以上单位为9个,占18.4%。
除财经检查外,我们对其他检查也做了摸底,发现其他检查明显多于财经检查。
据济南、东营、淄博、枣庄市18个单位统计,1998年共接受各类检查196次,
其中其他检查131次,占66.8%。1997年接受各种检查176次,其中其
他检查106次,占60.2%。这次调查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是:
(一)多头进点检查问题比较突出。49个单位中,有35个单位在同一年度内
被3个以上财经监督部门检查。比如,济南市广播电视局1997年接受4个部门的
6次检查。除财经检查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消防、卫生、劳动、计划生育
等部门的其他检查,头绪繁多。淄博一企业两年接受各种检查50次,其中安全生产、
环保、产品质量、食品卫生等其他检查高达45次。
(二)重复检查问题较多。如财政和审计在检查内容、时限上有重复;对某些税
收的征管和稽查,国税和地税之间有重复;国税和地税系统内部征收与稽查,上下级
之间存在重复检查,等等。有的企业涉及到中央、省、市、县各级收入,其接受检查
的次数就更多一些。
(三)有的单位对加强监督检查认识不足。有的为了应付检查,事先留出一块,
查出来就缴,查不出来就截留。有的把一些必要的检查也认为是重复检查,将税务部
门的日常征管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决算审计等,混同于财经监督部门的检查;有的将对
其下属独立核算单位的检查,视同是对其集团本身的重复检查。
(四)有些财经检查不规范。有的检查活动既无进点通知,也无检查结论;对效
益好的企业检查相对较多,对效益差的检查相对较少,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利税大户
的检查比较集中。
造成重复检查的主要原因:一是各检查部门职责交叉,缺乏协调。特别是部门内
部上下级之间,管理与专职稽查之间,缺乏协调,互不通气,造成重复检查的问题。
二是许多行业性、专项性检查,在一定时间内集中进行,出现部门之间检查撞车现象。
三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收入指标的影响。目前,按税种、按项目划分预算级次,设立
中央、省、市地、县(市、区)和乡镇五级预算。中央收入和地方收入分别由各级国
税和地税部门征收和检查,国税和地税各负其责。各级都有收入增长目标和征收、稽
查任务,作为硬指标层层考核,必然要求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各查各
级收入,加大稽查力度,增加检查次数。四是执法不严,处罚不力。对于违纪问题,
有的部门不按有关规定处罚,再加上各方面讲情,助长了违纪问题的滋生和蔓延。4
9个单位中有46个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违纪面达94%,各种违纪金额达3
0248万元。潍坊市国税稽查局1998年检查180户企业,有违纪问题的13
2户,违纪面73%,查补金额8806万元。违纪问题的普遍性,客观上造成了重
复检查。
二、关于解决重复检查问题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财经监督部门的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多头进点、重复检查,提高
检查质量与效果。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财经执法部门年度检查计划的协调,防止和减少多头进点
各级设立由财政部门牵头,财政、审计、国税和地税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财经监督
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协调办公室”)负责本级部门年度财经检查计划的汇总、协
调事项。
1.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12月份,财政、审计、国税、地税部门要向协调
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本级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具体到行业、部门和单位。年初、协调
办公室召开4部门联席会议,对部门之间检查计划重复的,进行研究和调整。检查计
划采取分级协调的方法,省级检查计划下达后,市、县级再协调、安排本级检查计划。
4部门联席协调会每半年1次,调度4部门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研究需要解
决的问题,改进财经监督工作。
2.对部分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采取相关执法主体同时进
点检查的做法。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增强财经监督执法部门之间的监督制约机制,依
照财政、审计、国税、地税部门提报的年度检查计划,对2个以上财经监督部门要求
安排检查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由协调办公室协调相关执法部门,同时进点。检查
的内容,根据各参与检查部门的要求、侧重点和检查标准等,综合确定。对于检查出
的各类违反财经法纪问题,分别依照《税收征管法》、《预算法》、《会计法》、
《审计法》、《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由财政、
国税、地税和审计相关执法主体分别进行处理。
3.建立检查信息交流制度。财政、审计、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流,力
争做到检查信息共享。对2个以上财经执法部门同时进点的检查项目,相关执法主体
出具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书要报送协调办公室。
(二)加强对行业性、临时性监督检查的管理,防止和减少重复检查
对财政部、审计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开展的行业性、专项性检查,本级党
委、政府交办的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和检查项目,人民来信、来访、群众举报案件
等,由相关执法部门自行组织检查,能够与年度计划结合进行的,要结合进行。部门
内部征管机构与专职监督机构之间,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要注意搞好检查信息的交
流与沟通,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和避免重复检查。
1.实行财经监督执法部门内部检查职能归口管理办法。鉴于目前财政、国税、
地税部门内部各业务管理、征收机构和专职监督机构检查职能交叉、重叠的问题,各
执法部门内部应当严格事权职责划分,实行对外执法检查归口管理,由一个职能机构
为主、其他机构配合,对外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杜绝多头对外检查现象。
2.切实解决同一执法系统上下级之间重复检查的问题。各财经监督执法部门系
统内要实行“一家查账、多家认账”制度,防止和避免对同一项目和内容层层检查。
省、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执法部门系统内部开展的检查,其检查结果在
系统内共同认可,上下级之间一般不对同一检查项目重复检查。
各财经执法系统内部要制定相应的制度或办法,规范部门内部和系统内部各项检
查活动,防止重复检查问题发生。
(三)各财经执法部门要加大惩处力度,进一步规范检查行为,增强服务意识
各财经监督执法部门要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
法理财、从严治税思想,不断提高检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要规范检查行为,切实
做到进点有通知,检查有纪律,对检查情况和结果要有书面结论;对借检查之机吃、
拿、卡、要,侵犯企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要按规定严肃处理。要加大处罚和收缴力
度,把对违纪问题的处理与对人的处理结合起来,增强财经法纪的严肃性。检查人员
要自觉遵守检查纪律,严格执法,层层建立检查责任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度。各级纪
检、监察部门要积极支持财经监督工作,并加大对财经监督执法的监督力度。在严格
执法的同时,各级财政、审计、国税和地税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搞好财税政策咨询
和业务辅导,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推动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经营管理水平稳步提
高;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宽松环境和条件。
(四)各行政、企事业单位要严格依法办事,增强自我约束能力
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财务管理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建立健全内部
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财务管理责任制,规范会计核算程序,提高经济核算水平;要建
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加强日常管理、经济核算和自查自纠
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按期缴纳税款和其他应交收入,自
觉维护财经纪律。
以上报告,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审计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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