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财政法规库 > 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1994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发[1994]121号颁布时间:1994-10-31

     1994年10月31日 鲁政发[1994]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将我省1994年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公布如下: 一、1994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170元。 二、各市地可据此按照上下不超过省定标准20%的幅度,具体测算本市地的最 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的程序报省平衡审定,批准后由市地公布执行。 三、中央驻鲁企业、省属企业和驻鲁部队属企业执行所在市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各市地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