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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1999]7号颁布时间:1999-03-19

1999年3月19日 鲁国税流[1999]7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总局国税发[1997]193号通知精神和总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工作 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加快我省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现 将有关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5月1日起,在省内(不含青岛)停止发售使用手写十万元版 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开具大面额(每笔销售额在十万元(含)以上的)专用 发票,必须申请纳入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并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自行开 具。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缴销和改版工作。企业未填开完的 专用发票,按缴销的有关规定作废处理,详细登记造册,以待备查;税务机关库存的 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仍按省局鲁国税流一[1996]51号文件规定,改版后 在省内使用。 三、各地上报专用发票使用计划时,应考虑上述用票调整因素,以便保证供票。 四、纳税人取得的省内1999年5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和非防伪税控 大面额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在1999年8月底前按规定申报抵扣有效,过期按 废票处理。 五、纳税人取得的省外大面额专用发票抵扣联的抵扣时限,按总局的有关规定执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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