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9日 苏经贸企[2003]130号
各市(区)经贸委(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税局、地税
局、工商局、总工会、人民银行支行:
现将省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总工会等九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
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
的通知》(苏经贸企改[2003]16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1、各市(区)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证明由所属市(区)经
贸委、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2、苏州市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企业的认定证明由苏州市经贸委、财政
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
以上通知,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
南京分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苏省
总工会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
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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