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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甘地税一[1994]009号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甘地税一[1994]009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 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1994年11月12日 国税函发[1994]607号 你局鄂地税发(1994)049号《关于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划分不 清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收悉,对来文所提问题,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批复如下:   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 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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