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税务局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1992)甘税字第012号颁布时间:1992-03-09
1992年3月9日 (1992)甘税字第012号
现将甘政发[1991]20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
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
执行。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领会《通知》精神,提高认识,加强
对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并积极组织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学
习,切实做好《通知》的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为税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
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今年,各级税务部门要把贯彻统一的财务制度,作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
会计管理工作和贯彻《通知》精神的突破口;把贯彻财务制度、理顺财务管理的关系,
促进集体企业的建帐健制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积极参与集体企业的清理整顿,摸
清财务管理的现状。
三、各级税务部门在管理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企业主管部
门的作用,高度重视企业主管部门在管理集体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中的经验和建议,调
动其管理财务与会计工作的积极性,共同搞好集体企业财务会计的管理工作。
四、为切实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与会计的管理工作,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
发[1991]204号通知精神,省局决定在省局、各地(州、市)、县(市、区)
税务局分别成立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处、科、股,与现有的所得税处、税政科、股合
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地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尽快调配有一定工作经
验的税务干部,管理好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卫作。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把向当地政府报告城镇集体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的情况,
做为一项制度。定期向当地政府报送城镇集体企业的经济活动分析。积极为政府决策,
提供准确、真实的数据。真正起到促进我省集体企业迅速、健康发展的作用。
附件: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的
通知
1991年11月25日 甘政发[1991]204号
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现予批
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近年来,我省城镇集体经济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发展较快,在安置就业、
为大工业和城市建设配套服务、增加财税收入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已成为
全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城镇集体经济还将进一步发展,
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重视此项
工作,支持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搞好集体企业的财务管理,促进我省集体经济健康发
展。
附:关于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管理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发展很快。据不完全统计,到1990年末,全省城
镇集体企业已发展到13556户(不包括乡镇集体企业,下同),年产值达
105.68亿元、实现利润3.46亿元、上缴国家各种税金4.49亿元。城镇
集体经济已成为我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目前我省大部分城镇集体企业管理
核算水平低,财会制度不健全,企业财产损失浪费严重,违犯财经纪律的问题屡有发
生。为加强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促使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
务院国发[1990]59号文。“关于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对集体企业财务工作的
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以及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208号文《关于加强城
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我省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由税务部门统一
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1992年1月1日起,全省城镇集体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统一由各级
税务部门管理,并定期向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所在地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情况。
二、依照国家有关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制度拟定本省具体的实施办法,会同有
关部门研究制定城镇集体企业会计制度的实施办法,并负责督促贯彻执行。
三、监督、检查城镇集体企业执行成本、费用、财务开支标准的执行情况;监督、
检查城镇集体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使用和主管部门收缴的行政管理费以及企业减免税
的提留和使用情况。
四、布置、审核集体企业的财务决算;按规定权限审批和处理集体企业发生的财
务问题;布置、审查和汇总集体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
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集体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支持财会人员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搞好财会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城镇
集体企业的达标工作、财会人员合格证的颁发以及业务技术职称的评聘工作。
六、总结推广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的经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提高
其核算水平,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管好用好企业资金、财产,提高经济效益,
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为搞好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应逐步有相应的机构和管理人
员。目前,省税务局由所得税处、各地、(州、市)、县(市、区)税务局由税政科、
股负责管理此项工作,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八、各级税务部门要把“支持、服务、管理、监督”作为集体企业财务管理工作
的指导方针,促使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健康、迅速地发展。
九、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税务部门搞好城镇集体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部门
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此项工作。城镇集体企业主管部门在上报和下达财务计划时,
要及时抄送同级税务部门,以便协同工作和考核、监督企业完成各项经济指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