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甘财税政发[1998]81号颁布时间:1998-07-30
1998年7月30日 甘财税政发[1998]81号
各地(州、市)财政处(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
照执行。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是维护税制改革成果,深化税制改革的
重要内容。各地要将认识统一到国务院[1998]4号文件精神上来,认真组织,
精心部署,切实搞好企业所得税的清理、检查和纠正工作。
二、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对本地
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理和自查,凡超越税法和税收管理权
限制定的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应坚决停止执行并立即予以纠正。
三、在清理检查的基础上,应深入企业特别是本级所属企业,对政策执行和税收
征管情况进行普通检查,对擅自降低所得税税率、减免和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要逐户检查、核实、纠正,补缴全部应纳税款。并将清理情况填入《全省企业享受
所得税减免情况清查表》(附后)。
四、各地应严把减免税政策关。凡符合减免税条件,需减免所得税的企业,一律
按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不得自行享受减免税。各级地方政府
和财税部门,要按照税法规定的减免权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审批,不得越权减
免税。全省地方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按照甘地税(1998)46号文执行。并将清
理、检查、,纠正情况连同《全省享受所得税减免情况清查表》于9月前分别上报省
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附件:1.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全省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情况清查表
附件: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8年4月6日 财税字[1998]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擅自降低税
率,有的采取即征即退方式变相减免税。这种做法严重扰乱了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
造成企业之间所得税税负相差悬殊,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
发展。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
[1998]4号)精神,维护税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法
规,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的精神,严格执行企
业所得和提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降低
企业所得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执行,地方政府不得超越税法和税收
管理权限制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区不得采取即征即退的做法,变相减免企业所得税。
四、各地区要对执行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情况,包括股票上市企业所得税的执行
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凡违反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擅自降低税率、减免或变相减免
税收的,都要立即纠正,并将检查纠正的情况按照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
的要求上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