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8]077号颁布时间:1998-10-12
1998年10月12日 甘地税三[1998]077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务税务局、省级各企业主管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1998]55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1998年9月21日 国税函[1998]5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企业向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管理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明电[1998]14号)的精神,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
企业、事业单位等)向1998年道受洪涝灾害地区的捐赠(包括现金和实物),溯
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年度应纳
税所得额3%的部分,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