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管理的好帮手--“联合确定基数法”在预算中的应用
录入时间:2004-09-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4/2004信息】 在集团公司,除了需要对集团公司的战略
发展和经营管理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以外,每年年初在编制年度预算的时候,如何确
定下级子公司的利润基数,也会让集团公司的管理层头痛不已。集团公司总希望把利
润基数定得高些,而下级子公司则总是拼命压低基数,于是每年的预算编制讨论会总
会陷于喋喋不休的争论中。
“让下级子公司自己报利润基数”,这是我们在预算管理中探索运用的办法,也
正是“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的做法。
这个理论的具体做法是,让下级子公司自己报利润基数,然后打九折,作为合同
基数。超过合同基数的利润,全部归子公司作为奖励。但是下级子公司不能滥用所赋
予的权利,为年终获得更多的奖励,故意少报利润。为了防止这种现象,“联合确定
基数法”理论还规定了如果实际完成的利润超过年初自己所报的利润基数,那么超过
部分可以全部奖励给下级子公司,同时要按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和年初预算基数的差额
的95%进行罚款,奖励和罚款抵消后的余额才是最终可以给下级了公司的奖励。
让我们来看一看下表的数字,检验一下“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是否真能解决问
题。
从下表的演示数据可以看出,当子公司的实际完成能力为300万元的时候,究
竟报多少利润合适呢?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应用
子公司自报利润的五种情况 A B C D E
(1)年初子公司自报利润数 100 200 300 400 500
(2)合同基数(自报数打九折) 90 180 270 360 450
(3)年终子公司实际完成的利润 300 300 300 300 300
(4)超合同奖励=(3)-(2) 210 120 30 -60 -150
(5)年初数与年终钦差额=(1)-(3) -200 -100 0 多报 多报
(6)少报罚款=(5)×95% -190 -95 0 0 0
(7)净奖励=超额奖励(4)+少报罚款(6) 20 25 30 -60 -150
在第一种情况下,自报数为100万元,合同基数为90万元,实际完成300
万元,因此可以得到奖励210万元,但是同时也面临着因少报而被罚款的局面。因
少报200万元(300-100)需要被罚款190万元,因此净奖励额只有20
万元。而在第三种情况下,实际完成的利润与年初自报的利润相等,因此可以得到净
奖励30万元。也就是说下级子公司如实申报利润最终获得了最大的收益。
在这个例子中,尽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盈利能力并不十分清楚,但采用了这种
方法后,可以使下级子公司如实申报利润,既减少了预算编制时的争吵,又使集团公
司的收益得到加强,所以说“联合确定基数法”是预算管理中的好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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