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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扣税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委托金融 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 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交的税金,通过本企业的“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科目核算。   金融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委托发放贷款,收到委托贷款利息,记入“应付帐款—— 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并根据收到的贷款利息减去委托贷款的手续费计算代扣的 营业税,借记“应付帐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 业税”科目。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转包或分包形式的,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总承包人收 到承包款项,借记“银行贷款”科目;扣除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工 程结算收入”科目;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贷记“应付帐款——应付分包款 项”科目。根据扣除应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部分后的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交税金和应 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部分计算代扣的营业税时,借记“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和 “应付帐款——应付分包款项”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交纳 营业税及代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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