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法规 > 正文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0号颁布时间:2018-01-19

  为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和实施,实现海关通关全部单证无纸化和全流程线上办理,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8119日起,在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进行《海关专用缴款书》打印改革试点。现公告如下:

  一、选择以海关税费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在税费支付后,可以通过“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自行打印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也可以向海关申请打印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

  二、自行打印的版式化《海关专用缴款书》与海关打印的纸质《海关专用缴款书》同等效力。

  三、参与试点的业务现场范围,由上海海关和南京海关确定。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2018116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