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旅游商品小额贸易限额的通知
[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42号颁布时间:1993-11-29
[1993]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2]171号文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凡经经贸部批准对外开展一万美元以下旅游商品小批量出口订货业务的企业,
从即日起,其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每批出口限额由一万美元调整为五万美元(含
本数)。单件或单套商品不受五万美元的限制,不需另行补办报批手续。
对外经营旅游商品小额贸易的其它规定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