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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对经香港转运的易货出口商品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请示》的批复

监一货[1992]214号颁布时间:1992-12-04

     1992年12月4日 监一货[1992]214号 广州海关: 你关《关于对经香港转运的易货出口商品有关许可证管理的请示》收悉。经 商经贸部进出口司,现批复如下: 一、国务院33号文件规定允许对同原苏东国家的易货贸易自行选择口岸, 但要注意货物的合理流向。出口货物经香港转往苏东国家,流向不甚合理。对此,易 货运输一般应从我方口岸直达对方国家口岸。 二、为防止出现利用对原苏东国家易货贸易的优惠政策,而将货物运往其它 国家或地区,借此逃避配额及许可证管理的行为,现明确,今后对需经香港转运的易 货出口商品,如属现汇贸易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应从严掌握,原则上不应允许,特殊 情况应事先将合同等有关单证报经贸部、海关总署核准。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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