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卫生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晋劳社厅发[2006]187号颁布时间:2006-07-30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国税、地税、工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委):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中规定的六类人员(以下简称“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具体身份确定以个人档案记载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准。
二、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调查摸底工作
各市劳动保障局要根据晋劳社劳资[2006]115号文件要求,按照属地原则,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情况的调查工作,切实摸清底数报送省厅,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各有关部门也应做好相关统计工作,掌握涉及本单位业务的有关情况,及时建立、补充、完善相关人员数据库,为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解决企业拖欠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
企业是解决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责任主体,必须千方百计筹集资金解决拖欠军队退役人员的工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欠。政府有关部门要监督企业落实清欠责任。各市要摸清本地区企业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底数,制定清欠计划,并将清欠目标任务落实到拖欠企业,做到目标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国有困难企业工资清欠要结合企业改制、关闭破产实施一并解决。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责令企业限期支付拖欠的工资;对拒不整改、恶意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所监管的国有企业限期解决拖欠军队退役人员工资问题。
四、切实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认真做好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将其纳入当地就业工作体系,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采取多种措施促进军队退役人员就业再就业。对军队退役人员中的下岗失业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免费就业服务、社保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其他就业后失业或未就业的,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发给《就业失业证》,并享受国发[2005]36号文件和晋政发[2006]4号文件规定的免费职业介绍、一次性再就业培训补助,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五、高度重视安置在企业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问题
(一)基本养老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要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企业军队退役人员,一直未参保缴费或参保后又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个人应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和补缴养老保险费。企业缴费部分由企业负担,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并由企业代扣代缴。省财政在安排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以及接收军队退役人员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
(二)基本医疗保险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在企业尚未参保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要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7号)精神,对生产经营基本正常、有部分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继续按照“低费率、保大病”的思路,可通过降低缴费率,不建个人帐户、单建统筹基金的办法,将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对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基本没有缴费能力的国有困难企业,其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可通过企业自主筹资、政府适当帮助的办法妥善解决。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按照统筹地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未参保军队退役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有单位的由企业按规定负责解决;企业解决确有困难及本人和家属无力支付的,纳入城市医疗救助体系,未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的地区可通过临时救助等办法予以解决。
(三)失业保险问题
在企业工作的军队退役人员应随所在企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对因生产经营不正常、长期停产半停产欠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可由企业与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补缴协议,由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可为该企业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相应的再就业服务。
企业关闭、破产时,要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优先清偿企业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完全清偿的部分,市、县(区)所属企业,由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核销;中央企业、省属企业,由企业或企业破产清算组提出申请,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批准后核销。
六、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疗问题
各地要按照《军人扶恤优待条例》的规定,妥善解决残疾军人和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以下简称“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医疗问题。对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按照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民字[2006]8号)的规定予以保障。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没有工作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解决;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医疗费用,未参加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酌情给以补助。
各地医疗部门要建立完善优抚对象医疗服务网络,使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等重点优扶对象享受定点医疗、医疗减免和医疗补助待遇。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医院就诊享受下列医疗优惠:(1)优先挂号、诊疗、住院。(2)免挂号费、门诊诊断费、注射费。(3)住院床位费、手术费、检查费、护理费、药品费用等按标准的85%收取。
在乡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医疗救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各市要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制度。
省财政对包括残疾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在内的抚恤优待对象较多的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帮助解决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困难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国防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将之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尽快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具体任务和时间要求,保证逐人逐项落实相关待遇,做到不漏人、不漏项、不折扣、不拖延。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不得乱开口子,对相关人员可能形成的盲目攀比问题,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务求避免因攀比引发新的问题。要继续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正确加以引导和化解,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事态控制在当地,坚持防止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