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时间:2026-10-23
一、制定背景
随着经济规模扩大和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提升,原有的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已经不能适应现实工作需要。为更好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聚焦重大疑难案件,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效,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公布,第51号修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结合各地案件情况对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行统一调整。
二、主要内容
调整后全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四档:(一)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浙江省税务局本级审理的拟处罚款金额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案件。(二)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杭州市税务局本级审理的拟处罚款金额1200万元以上(含1200万元)的案件;(三)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绍兴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台州市、舟山市、丽水市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前述各市局本级审理的拟处罚款金额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案件;(四)各县(市、区)税务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为各县(市、区)税务局本级审理的拟处罚款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案件。
三、执行时间
为减少过渡期新旧两套标准并存,导致同类案件处理不一致的情形发生,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13号)同时废止。
四、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解读人:陆佳航;
联系电话:0571-8766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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