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我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次项目我们有一大半的土地是参与棚户区改造取得的,这部分土地及开发的房屋是否要交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文件规定:(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提示:按该文件规定,对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可免征房产税;其余部分如果您纳税确有困难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