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索票方发票丢失如何处理?
答:根据《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发票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长地税发[2009]103号)文件第二十八条第3项第(2)款规定:索票方丢失:索票方将已索取的发票丢失、被盗。应向开票方索取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开票方要加盖财务印章及发票印章)、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处罚资料复印件可做记账凭证。
发票存根联丢失参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提示: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587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