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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时间:2009-07-28
【中华财税网2009-7-28信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产权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提示: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用于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自营的按原值的70%r的1.2%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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