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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有何优惠政策吗?

录入时间:2006-08-03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第二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可抵免税额= 价款/(1+17% )X 17%。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继续抵免”之规定,从事服务业的纳税人购进税控机的,该税控机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其当期应纳营业税额。
  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此税收优惠政策的税控收款机必须是经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批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组织的产品选型招标而中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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