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销售免税货物能否开专用发票

录入时间:2006-04-17


    【中华财税信息网2006/4/17信息】 某中型白酒生产企业,多年来,该厂在生产白酒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酒糟一直被当地国税机关认定为免税货物。然而在2005年9月份,该厂对某商家销售酒糟时,商家非要求该厂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按照商家的要求,为其开具了金额为46万元、税额为5.9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近,该市国税局稽查局在对该厂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认为我厂在销售酒糟时,因向购货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再享受免税的待遇,而需补缴增值税5.98万元。请问,难道该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本来应该免税的货物就不能再免税了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第一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因此,该市国税局稽查局不仅要该厂补缴5.98万元的增值税,而且还可以对该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