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0/2005信息】 (1)单纯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
玻璃幕墙的企业,按销售铝合金门窗的收入计缴适用税率的增值税。
(2)企业若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又提供安装等建筑业劳务
的,其取得的收入,按以下规定计缴增值税或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
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规定,自2002
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建设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
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
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
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
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
证明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企业还要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税额计缴适用税率的城市维护建
设税以及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的不同,
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
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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