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4/2005信息】 (1)营业税。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著作权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1]14号)的规定,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有权
的个人转让无形资产的转让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拥有著作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个人(以下简称“所有权人”)
授权或许可他人(以下简称“受托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
的权利和义务由“所有权人”承担,对“所有权人”应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
的全部转让费,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对“受托方”取得
的佣金或手续费等价款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项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如“受托方”以自己名义向第三者转让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
“受托方”承担,对“所有权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和“受托方”向第
三者收取的全部转让费,均按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5%税率计缴营业税。
如受托方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在我国境内使用,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
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
(3)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缴纳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为比例税,按纳税人所在地区
的不同,适用不同档次税率,具体是: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纳
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或者镇的,税率
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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