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2/2005信息】 针对部分纳税人反映的以房屋交换方
式承受房屋所有权,契税如何征收及如何办理涉税手续的问题,日前北京市大兴区地
税局有关人士作出了答复。
这位人士表示,房屋所有人双方自愿交换房屋,属于商品市场买卖行为,因此,
对于房屋交换价值不相等涉及的契税征收,凡多交付价款的一方承受的房屋符合普通
住宅标准的,执行“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的政策;凡纳税人属于
房屋交换的,暂以手工方式征收税款。
对房屋交换价值相等免征契税的,以契税纳税申报表代替契税核定通知书。即对
于房屋交换价格相等计税依据为零的,使用两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契税纳税申报表》,
其中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在“备注栏”中注明“应纳税额为零”,并加盖税务所契
税征收专用章,交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手续,另一张申报表由税务机关留存。
这位人士还提醒说,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或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
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退还。(a2005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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