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05/2005信息】 最近,某市某区税务局稽查人员在对
某企业进行税收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两年前有一份缴款书因税务人员的粗心大意、计
算错误而使企业少缴了1万元的税款,为此,稽查人员把这个情况对企业作了说明,
要求企业补缴少缴的税款,并下发了限期补缴税款通知书。该企业认为,造成他们少
缴税款的原因是税务机关的工作失误,因此责任不在企业身上,而且已经是两年前的
事了,所以有理由拒绝补缴这笔税款。乍一看,企业的说法似乎有道理,其实不然。
根据新《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
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
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因此,税务机关有权向这个企业追缴少缴的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
如果该企业坚持拒绝补缴这笔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
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
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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