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税务人员在对某公司2004年度税
收进行检查中,发现有一份印花税完税凭证这样记载:“税目为购销合同,计税金额
为10501250元,税率为万分之三,应纳税额为3150.38元。”从票面
看,应纳税额=10501250×0.3‰=3150.38元,计算没有错误。
其实不然,该笔印花税应纳税额不正确。
《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第二、三款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
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款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
纳。”因此,上述这份完税凭证的应纳税额应是3150.40元。
虽然上述印花税应纳税额只相差二分钱,但也不能忽视,应该依法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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