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管道安装及代理收取燃气费应纳何种税
录入时间:2005-03-29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29/2005信息】 问:我公司利用西气东输的时机,承
接了湖北省一个县的天然气开发项目。主要业务有:
(1)组织天然气管道安装的施工,安装到每户,并收取初装费;
(2)收取燃气费,并向石油总公司缴纳燃气费,从中赚取差价。
请问:
(1)我公司向客户收取的初装费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果是增值税,我
公司支付的购买管道材料、施工设备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如果是营业税,那么取得的
增值税票如何处理?
(2)我公司组织施工,施工单位开具给我公司的建筑发票,我公司是否应先做
在建工程处理,待工程完工后,将其转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按经营权年限提取折旧?
(3)我公司收取的燃气费,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答:(1)你单位向客户收取的初装费既有管道材料的价款又包含施工劳务的价
款,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就整个业务来说,如果销售货物的价款占初装费收入的比重
超过50%,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其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除施工设备属于固
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外,均可以抵扣。如果销售货物的价款占初装费收入的比重
低于50%,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如果外购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
缘接头)等设备是由建设单位(用户)提供,则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但由于管
件及其他为管道安装所消耗的配件均由你公司提供,因此计算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为
向用户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得扣除材料及管件设备价款。鉴于你公司先与若干居民客
户签订安装合同,然后再与其他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所以不属于“分包工程”,
向其他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属于你公司的营业成本,不应作为在建工程处理。你
单位购置的施工设备,属于你公司所有,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分期计提折旧。
(2)你公司如果与石油总公司签订“委托收取燃气费”合同,则你公司取得的
“差价”,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如果未签订委托合同,则属于
“外购燃气再销售”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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