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3/03/2005信息】 问:企业向个人借款,没有签订协议,
只有收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8.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
155号)第五条“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
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
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之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
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采取的是列举的方式,只对列举出来
的凭证征税,未列举的一律不征税。
因此,对于借款合同而言,只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
应当缴纳印花税,而既非银行又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企业向个人的借款,无论是否
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或者出具其他凭据,均无须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
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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