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0/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性企业,计划
用本公司的产品与他人进行合作经营。我方出设备(产品),对方出场地,并由对方
进行经营。运营中的人员工资及其他费用由对方承担,我方仅承担设备维修方面的费
用。按扣除流转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的收入进行分成。请问:这种合作方式,
是否属于股权投资?合作双方应缴纳哪些税费?
答:你公司所述合作方式,既不属于债权投资,也不属于股权投资。从实质上,
你公司上述业务可分解为自产自用和融资租赁两项业务进行处理。首先应按同期同类
产品售价计算缴纳增值税,并按售价扣除产成品成本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从对方取得的分成收入视同取得设备的租金,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
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方企
业取得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并获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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