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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缴税实例(一)

录入时间:2005-02-04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04/2005信息】 某镇办酒店经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其税 款征收方式为查帐征收。5月经营收入如下:   1、饮食收入800,000元;   2、承办筵席提供的烟、酒、饮料50,000元,收取服务费6,000元;   3、外卖自宰乳猪55个收入7,000元;   4、卡拉OK房租100,000元、饮料收入共50,000元、服务费 18,000元;   5、实现利润50,000元。但经检查核实,该酒店将本月镇政府会议餐费 30,000万元抵减了一年度应上交利润;将总公司接待餐费20,000元抵减 了应上交上级管理费。   该酒店5月份应税款的计算:   1、营业税   饮食业:就餐时向顾客提供的烟酒、饮料,酒店附设的烧卤食品等外卖, 收取 的服务费等应并入饮食收入计税,取得的餐费收入不能直接抵减上交利润和管理费 (800,000+50,000+6,000+7,000+30,000+ 20,000 )×5%=45,650(元)   娱乐业:在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饮料收费、服务 费应并 入娱乐收入计税)(100,000+50,000+18,000)×10%= 16,800(元)   2、城建税:(45,650+16,800)×5%=3,122.50(元)   3、教育费附加:(45,650+16,800)×5%=3,122.50 (元)   4、企业所得税:直接用餐费抵减上交利润和管理费也应并入计税所得额     (30,000+50,000+20,000)×27%=27,000 (元)   5、屠宰税:55×8=440(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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