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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录入时间:2005-01-1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10/2005信息】 一、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捐赠 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境外企业赞助、 捐赠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进口物资,应按规定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用于第29届奥运会的体育场馆建设所需设备中与 体育场馆设施固定不可分离的设备以及直接用于奥运会比赛用的消耗品(如比赛用球 等),免征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组委会进口的其他特需物资,包括:国际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 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体育器材、医疗检测设备、安全保障设备、 交通通讯设备、技术设备,在运动会期间按暂准进口货物规定办理,运动会结束后留 用或做变卖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正式进口手续,并照章缴纳进口税收,其中进口 汽车以不低于新车90%的价格估价征税。   四、对组委会再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收入,免征应缴纳的增值 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五、对组委会免征新购车辆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六、对组委会委托加工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免征应缴纳的消费税。   七、对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等从国外邮寄进口且不流 入国内市场的、与第29届奥运会有关的非贸易性文件、书籍、音像、光盘,在合理 数量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合理数量的具体标准由海关总署确定。   八、对奥运会场馆建设所需进口的模型、图纸、图板、电子文件光盘、设计说明 及缩印本等非贸易性规划设计方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0号)   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普通发票,按 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对其在销售所获捐赠商品和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 值税,按月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   摘自《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海关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税[2003]69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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