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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4-12-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9/2004信息】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 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性质的凭证(如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的当天。   契税以征收机关直接征收为主。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之内, 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该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之内 缴纳税款。 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确有困难的地区,经过上一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委托当 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代征。   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 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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