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3/2004信息】 印花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纳税人按期汇
总缴纳、税务机关核定征收等方式。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了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有
关问题。
《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
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
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指
出,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
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
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国税函[2004]150号文件指出,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
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
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
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
印花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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