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01/2004信息】 某单位原以政府划拨的方式取得了近50
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来经过正式的批准,改为政府以出让方式向该单位收取了
500万元的土地出让金和90万元的拨改让费用。最近,当地税务部门要求其就
590万元缴纳契税。他们想不通,已经缴纳了590万元的出让金和出让费,怎么
还要缴纳契税呢?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134号)第2条的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
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
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因此,地税局要上述单位缴纳契税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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