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货样、广告品如何征税
录入时间:2004-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4信息】 问:应国外客户的要求,我公司现有一批
货物欲作为样品出口,此样品需要申请缴纳关税和增值税吗?
答:1.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
元以下的,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每次总值在人民币四百元以上的,征收超出部分
的关税和增值税。
2.进出口货样、广告品符合下列情况,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的,不论价值大小,
准予免征关税和增值税,第一,无商业价值和其他用途的;第二,用于分析、化验、
测试品质并在上述过程中消耗掉的;第三,属于来样或去样加工的。
3.下列进口的货样、广告品,不论价值大小,除另有规定者外均应照章征收关
税和增值税:各种机动车辆、自行车、手表、电视机、收音机、收录机、电唱机、照
相机、家用电冰箱、家用缝纫机、洗衣机、复印机、空调器、电风扇、吸尘器、音响
组合、录像设备、摄影机、放大机、放映机、计算器、电子计算机、电子显微镜、电
子分色机以及上述物品的主要零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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