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税[2004]037号文件规定: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
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和
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
上不用的、暂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限制房产和土地用语出租或企业重新用
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
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
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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