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有关部门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第二条第(二)款
规定征税的从事“自营贸易和代理贸易”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指既从事自营贸
易同时也从事了解代理贸易的代表机构。外国企业代表机构的全部业务仅为为其总机
构的自营商品贸易进行了解市场情况、提供商情资料以及其他准备性、辅助性业务,
凡其总机构能提供证明资料,说明其对我国商品贸易一贯采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
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免予征税。并按规定进行税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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