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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收政策导读:海关批准部分货物可暂不缴纳或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录入时间:2004-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2004信息】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财关税 [2004]007号)《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 具体如下:   一、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的下列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 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暂不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应当 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向海关申请可延长期限。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发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工具;   (八)盛装货物的容器;   (九)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二、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 口时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者消费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获免征。   四、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的物资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进口货物,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海关放行 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按海关认定的进口货物受损后的实际价值确定进口环节增值 税和消费税组成的计税价格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和关税,并依法计征进口环节增值 税和消费税。   七、进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和消费税。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海 关按照规定执行。   九、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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