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申报中的常见问题

录入时间:2004-10-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5/2004信息】 纳税申报的对象    下列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按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一)依法已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包括:   1、各项收入均应当纳税的纳税人;   2、全部或部份产品、项目或者税种享受减税、免税照顾的纳税人;   3、当期营业额未达起征点或没有营业收入的纳税人;   4、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纳税人;   5、应当向国家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纳税人。   (二)按规定不需向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 记的纳税人。   (三)扣缴义务人和国家税务机关确定的委托代征人。   纳税申报的期限   (一)各税种的申报期限    1、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于期满后十日内申 报,以一天、三天、五天、十天、十五天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 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2、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预缴所得税申报;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 报。   3、其他税种,税法已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   4、税法未明确规定纳税申报期限的,按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的 期限申报。   (二)申报期限的顺延。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期限最后一日,如遇公休、节假 日的,可以顺延。   (三)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 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 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 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因不可抗力 情形,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申报的方式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上门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或委托代征税款报告。   (二)邮寄申报。纳税人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困难的,经主管国 家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邮寄申报,以邮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三)电传申报。实行自核自缴,且有电传条件的纳税人,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批准,可以采取电传申报。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