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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产公司用 产权人缴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4-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4信息】 某市地税局的税务干部发现,有些私营公 司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产,并将所购房产无偿提供给公司作办公用房,并 不缴纳房产税。对这种行为如何处理,税务人员中也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 [1986]008号)第7条“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 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公司无租使用私营业主的办公用房 未缴纳房产税的行为,应由该公司按从价补缴房产税,加收滞纳金,同时可根据《税 收征管法》64条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认为,该解释中无租 使用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仅指“单位”,推断公司无租使用个人的房产也应由使用的公 司缴纳房产税,并可处以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如此处理于法无据,较牵 强。我们赞同第二种观点。   那么,对于个人将房产无租提供给公司使用,未缴房产税的行为应如何处理呢? 由于该房产实际用于营业,不符合《房产税暂行条例》第5条第2款个人所有非营业 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因此应该缴纳房产税是没有疑问的。另外根据《房产税 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纳税义务人应为提供房产的个人, 而不是使用该房产的公司。对将房产以无租形式提供给公司使用且未纳税的房屋产权 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 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8条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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