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4/2004信息】 问:某集团公司在申报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
企业(国家火炬中心评定)时,经咨询当地税务部门,关于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的增值税、所得税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他们的答复是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一
定要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区才能字受。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目前,我国尚没有专门针对国家级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根
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
001号]的规定,下列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规定享受减税或免税优惠:国
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具体是指: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据此,能够享受这一减免所得
税政策的企业,必须是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
另外,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去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根据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又相继制订了有关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
是针对软件开发、销售企业。
增值税方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可按法
定17%的税率征收后,对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所得税方面,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除。其中,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
件、证明;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
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
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
35%以上;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
市场合同登记);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软件企业,都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不论其是否设在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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