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02/2004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
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政策。那么,契税究竟应当怎样缴纳呢?现举例说明。
例一:2004年,李某受赠一栋房屋,市场价值为20万元;依法继承一栋房
屋,市场价值为50万元。问:李某应缴纳契税多少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契
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承受是指以
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继承房屋不属于契税的
征税范围。所以,
应缴纳契税=20×3%=0.6(万元)
例二:2003年9月,老陈购买一套普通住宅自用,价格为43万元,因一次
性付款,售房单位给予1万元优惠。问:老陈应缴纳契税多少万元?
条例规定,房屋买卖中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财税[1999]210号
文件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所以,
应缴纳契税=(43-1)×3%×50%=0.63(万元)
例三:经当地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王某投资举
办一所民营学校。2003年4月,该民营学校从某企业购入房屋,价值为300万
元,直接用于教学。2004年1月,王某将其中三分之一的房屋改为学校附属的印
刷厂。问:本例应缴纳契税多少万元?
财税[2004]3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
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用于教学的,是指教室(教学楼)
以及其他直接用于教学的土地、房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
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
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
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经批准
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减征、免征契税范围
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本例中,民营学校承受房屋权属应当免征契
税,但改变用途的部分应当补缴契税。所以,
应缴纳契税=(300÷3)×3%=3(万元)
例四:2004年1月,某国有独资公司以房产投资入股组建甲公司(国有独资
公司持股比例为60%),房产市场价值500万元;2004年3月,甲公司以自
有房产与乙单位交换一处房产,并支付差价款200万元。问甲公司应缴纳契税多少
万元?
财税[2003]184号文件规定:“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
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
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
属,免征契税”;条例和细则规定,房屋交换,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所交换房屋的价格
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
格相等的,免征契税。所以,
应缴纳契税=200×3%=6(万元)
例五:2004年,赵某接受政府奖励房屋一套,价值80万元。赵某将该房屋
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中。问:本例应缴纳契税多少万元?
细则规定,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房屋赠与,应当征收契税;个
人以自有房产投入本人独资经营的企业,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未发生变化,不需办理
房产变更手续,因此不需要缴纳契税。所以,
应缴纳契税=80×3%=2.4(万元)
例六:某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水利)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
2003年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并补缴土地出让金200万元。
同年,该外商投资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另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并支付土地出让
金400万元,同时支付青苗补偿费等费用100万元。问:该外商投资企业应缴纳
契税多少万元?
财税[2004]134号文件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
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
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
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
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所以,应缴纳契税为(200+400+100)×3%=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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