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收的车购税可以退
录入时间:2004-08-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25/2004信息】 最近,一位纳税人说,他今年3月初购车
按原计税价格多缴了200多元车购税,当得知最新核定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
从今年3月1日执行后,要求有关部门退税时,可车购税征收单位以当时文件滞后、
购车在前等多种理由拒绝退付。
对这个问题,首先,要把法律时间效力弄清楚。购车在今年3月初,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核发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国税发[2004]369号,以
下简称《通知》)是从2004年3月1日执行的。也就是说,该《通知》3月1日
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凡今年3月1日后购买的车辆,只要在所核定的车辆范围内,
均要按该《通知》精神征收车购税。据核实,由于该《通知》是国家税务总局在今年
3月12日印发的,各地收到《通知》均在3月12日以后,但并不影响其法律时间
效力和执行。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理由,均应该按新的《通知》精神征收车购税,凡
多征的要退,少征的要补缴税款。其次,要把政策规定界限弄清楚。对各地未收到
《通知》之前,对从今年3月1日起仍按原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收了车购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部分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
[2004]48号)精神规定:对2004年3月1日后至各地收到《通知》前的
期间内,各地车购税征收单位已经按照《通知》下达前的原有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征
收了车购税的,纳税人多缴的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但对纳税人按照购车发票所注明的
价格申报并缴纳车购税的,车购税征收机关不予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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