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全部职工 才能免缴契税
录入时间:2004-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4信息】 2003年11月,某市一家较大的城镇
集体企业--纺织厂以1.2亿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市腾达有限责任公司,而腾达有限
责任公司在接收纺织厂全部资产后,却无法将该厂的全部职工进行妥善安置,只能吸
收原厂一半职工回厂上班。为此,市企业改制办公室告知腾达公司的老板:对其承受
纺织厂的土地和房屋应缴纳的契税,只能给予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对腾达公司承受纺织厂的土地和房屋应如何缴纳契税的问题,市企业改制办公室
是依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文件执行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第五条和第七条
的规定,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国有、集体企业进
行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凡买受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原企业30%以
上的职工进行合理补偿,并与被安置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用工合同,
以及按照《劳动法》落实相关政策的,对承受人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
半征收契税;能够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因此,对承受被出售的国有、
集体企业的土地、房屋的承受人来说,能否享受免征或减征契税的待遇,关键就在妥
善安置原企业职工比例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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