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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个人涉税行为的税收政策--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4.1 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 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1]444号)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在 房产税开征范围内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对于私有房产主将 房屋出租给个人居住,经房管部门备案并执行房管部门规定的租金标准的,可暂免缴 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 住房,房产税减按4%征收。个人出租给企业,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的12%缴纳, 外籍个人出租房产,不论是否出租给个人还是企业,都按照房产原值的1.2%(减 征30%)缴纳。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拥有房屋产权的个人,出租的 房屋坐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应按房屋占地(含出租的院落占地)面积, 依土地等级及适用的土地等级税额,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市政建设状况和 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我市将土地划分为六个等级,一至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分 别为10元、8元、6元、4元、1元、0.5元。   三、营业税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个人出租房屋应按租金收入的5%缴纳营业 税。   2.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 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 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京财税[2003]173号)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 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免纳营业税。   3.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1]44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个人按市场价格 出租的居民住房,营业税减按3%征收。   4.个人出租住房商用,按照5%缴纳营业税。   5.外籍个人视同国内个人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征)。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第19号) 的规定,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应以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率 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在东城、西城、崇文、宣武范围内,以及朝阳、 海淀、丰台、石景山、门头沟、燕山六个区所属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 7%;纳税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其余的税率为1%。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按照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单位所在地的适 用税率扣(收)缴。   五、教育费附加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 件的通知》的通知(京税三[1994]217号)的规定,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 时,应按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的3%缴纳教育费附加。   六、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的规定,个人出租自有房屋,凡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于签订合同时按双方订立的书面 租赁合同所载租赁金额的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七、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 4000元以下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800元费用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 人所得税;月租金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按月租金收入扣除20%后的应纳税 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均为20%。在出租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税费(需提 供合法凭证)可以在税前扣除。   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京 财税[2001]444号)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 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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