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北京地税热线问答:税收优惠政策--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9-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2/2004信息】 2.10 残疾人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安置残疾人享受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
税企[2002]489号)规定:
对新开办的或非中途转办的生产型(包括工业生产企业、工业加工企业、工业修
理、修配企业)、服务型私营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智残、
弱视)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
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残疾人个人
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
征营业税。
2.对开办的私营民政福利企业,凡安置“四残”(盲、聋、哑、肢体残疾)人
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含35%),凭市民政局证明,经市地税局批准,其
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征收营业税。
3.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
教育费附加。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的通知》(京
财税[2000]782号)规定:
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
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
得,可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1.个人从事经营取
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
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
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
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四)认定范围
1.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18周岁的子女。
2.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
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
3.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
4.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
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四、车船使用税
根据北京市税务局(87)市税三字第124号文件规定:为便利残疾人行动而
特制的车辆,是专为残疾者使用的,与其他一般车辆不同,可免征车船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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