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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评估增值部分也要缴纳房产税

录入时间:2004-09-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7/2004信息】 税务机关在对某商业企业进行纳税检查时 发现,该企业2002年请资产评估机构对其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经评估,房屋增 值600,000元。该企业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了房屋的账面价值,但申报房产税时, 仍按评估前的账面原值作为计税依据。   对此,企业认为其申报依据正确,因为评估前的账面原值是企业当初为购建房屋 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字真实可靠,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但是,《房产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 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此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 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 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据此,该企业对其 房屋进行了评估,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增加了房屋的入账价值,这时的账面原值就是 经评估后的原值。因此,该企业应按评估后的账面原值依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 产税,即房屋评估增值的部分也要缴纳房产税。(bu20040902027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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