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8/27/2004信息】 问:一、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标准,
是否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销售收入”一栏的口径为计算基础??
二、计算内资企业捐赠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包括分回的经还原后的需要补税
的投资收益??
三、企业当期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费用,按会计“借款费用”准则
处理后的借款费用之中的计入“财务费用”的部分是否要纳税调整??
四、企业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获得的股利或利息,在会计上作为投资成本的收
回而冲减短期投资成本,那么在当年度内是否应纳税调整??
答:(1)内资企业业务招待费的计提依据为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中的“销售
(营业)收入”(包括主管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2)根据国税发〔1998〕190号规定,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的依据
是纳税调整前所得(包括分回的未还原的投资收益)。
(3)为购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银行借款费用,按会计准则处理后,计入财
务费用的部分一般不需纳税调整。
(4)短期投资在持有期间获得的收益,可按会计制度的规定直接冲减成本,不
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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