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纳税人自查指南:金融保险业

录入时间:2004-09-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1/2004信息】 第三部分 金融保险业   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收入长期挂在“应付帐款”等科目,不按规定及时结 转收入。   2、罚款、罚息、加息、邮电费、帐单费等有否全额计缴营业税。   3、有否将对工业、流通等其他企业的放款利息收入记在“金融企业往来收入”, 不按规定申报纳税。   4、代理发行国库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不按规定申报纳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规定可直接入“公积金”、“公益金”科目)。   5、超过合同约定期限(含展期)半年内的逾期贷款利息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 入利息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6、贷款利息坏帐部分是否有直接冲减利息收入。   7、按合同规定到期但未能收到的融资租赁收益有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租赁收 益帐进行申报纳税。   8、有否将一般贷款的利息收入作为转贷业务来处理。   9、单位或个人委托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其利息收入应计缴的营业税是否已由受 托方代扣代缴。   10、有否将贷款利息、保费等收入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11、在购建固定资产(营业用房或宿舍)的过程中有否出现一方出资,一方出 地,按面积比例分配实物但不按规定申报纳税的现象。   12、保险公司将储金贷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时,是否按其所收利息全额计缴营业 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部分利息转作保费收入。   13、有否将一般保费收入作为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来处理。   14、按合同规定到期应收未收的保险费是否根据权责发生制计入保费收入进行 申报纳税。   15、保险公司初保人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 从中扣除分保费支出。   16、将应收保费全额记入保费收入,再用红字(或在成本)冲销(列支)无赔 偿奖励方式出帐的是否按收入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从中扣除少收保费部分。   17、从事人寿业务的保险公司对营销员(非雇员)佣金收入有无按规定代扣代 缴营业税。   18、证券交易手续费是否全额计缴营业税,有否不按规定从中扣除转给证券交 易所(或证券交易所坐扣)和返还给客户手续费。   19、证券部门从事证券回购业务是否反映在金融机构业务往来,有否按“金融 商品转让”税目计缴营业税。    20、证券公司有否将自营证券(或将自有资金转到个人帐户上进行证券投资) 取得的买卖差价收入不入帐。 21、证券公司有否以自有资金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然后将中签新股在二级 市场上出售取得的差价不入帐。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