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济林苗木应不应该征收农业特产税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一农民自1996年开始在自己的承包土地上
育苗,后又高价租用其他农户的承包土地逐步扩大生产面积。主要生产用林苗木(香
椿、漆树、松杉)和一部分经济林苗木(板栗、核桃、枣树)。其在县林业局办理了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每年缴清了承包土地的税费后,
乡镇财税所还要征收生产苗木的特产税,收取标准不等,浮动较大。
自2000年在国税局开售苗木发票时要征税1%,2000年以前只交工本费,不征税。
2002年后开售苗木发票时要征税2%。问:
1. 乡镇财税所征收生产苗木特产税是否合理?
2. 自己土地上生产的苗木开售苗木发票时国税局该不该征税?
答:农业特产税在乡镇一级是由乡镇财税所征收的。在本省只对经济林苗木开征
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税率为7%;生产单位和个人自产自用的经济林苗木,
免征农业特产税。经济林苗木是指为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
药材等经济林而提供的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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